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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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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有: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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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 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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