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什么情形下孙子代位继承遗产?

遗产继承
2024-03-11 12:20: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代位继承有如下特点: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只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如下情况下才产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
    2、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 孙子女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的情形有:
    1、孙子女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
    2、祖父母在世时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孙子女;
    3、祖父母的子女先去世,祖父母的遗产可由孙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