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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合同类型有什么,怎么规定

代写合同
2024-03-11 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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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的性质: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的性质: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民法典》对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是: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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