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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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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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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解除建筑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解除情形,例如承包方承包方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于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
    (一)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四)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第三人;
    (五)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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