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
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