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流程如下:
1、到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2、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3、材料完备,符合注销登记条件,予以注销;
4、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