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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任意放弃的。放弃继承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具有真实性;
2、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4、行为人没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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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有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才会有效,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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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都是有效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要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然后当事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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