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拖欠工程款
2024-03-13 14:0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你好,涉及有纠纷产生了吗
  •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如下:
    (一)工程量纷争;
    (二)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
    (三)合同违约的争议;
    (四)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的问题;
    (五)总包和分包争议;
    (六)尾款相关争议。还有:
    1、建设资本金准备不足。
    2、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影响结算的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
    4、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