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力年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
2024-03-14 09:2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工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般职工的工龄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 法律分析:工龄也就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年龄,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区分。其中一般工龄是指劳动者从一开始参加工作就计算的工作年限,而事业单位工龄则就是指在一个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法律分析:工龄一般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若干单位间断的从事劳动和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国曾经离职的,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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