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一般是指:政府作为城镇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包括差价5%的增值税,增值税7%的城建税,增值税3%的教育费附加,合同金额
0.05%的印花税,成交价格3%至5%的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