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名义股东转让代持的股权有效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24-03-15 10:3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效的。但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协商一致;
    3、股权变更经过登记机关核准变更,且已经领取营业执照;
    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股权转让后,由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分析:有效,股权属于股东财产,股权转让协议处分的是自己的股权,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需要看协议的内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是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转让程序是否合法等因素而定。
    如果有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履行转让手续,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