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不代表必须约定。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属于无需竞业限制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