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注册公司所需材料有:
1、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场地使用证明或者红本租赁凭证;
5、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