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在3年内挪用公款20万,而且我根本不知道,这钱用于他们家父母及兄弟姐妹生活之用,因为他的父母和哥哥现在都在家里没有工作,他们还在北京租房子所以这20万到现在一分钱都没剩下,就在今年我丈夫挪用公款的事被公司发现了,公司给他开除了,至于挪用公款的事他的公司说只要把钱换上公司就不追究,关键现在我们根本没有那么多钱还,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这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吗?要是属于的话我应该怎么做才能证明这债务跟我没关系,现在
离婚
能好用吗?要是他不离婚我又怎么办,还有就是上年我的父母用他们的钱在北京给我买了套房子,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他的公司上法院的话,法院会不会用这套房子来抵债,要是我能拿出证据证明这套房子是我父母给我买的,能认证为这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离婚
2018-08-16 08:51: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也需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
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为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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