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通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在商品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房;
3、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其他条件;
4、交房的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