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在学校和同学意外受伤请问该找谁?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3-15 21:14:0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学生在校受伤应当根据年龄和是否有第三人的介入分别讨论。如果该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推定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尽到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的,学校有过错,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也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如果找不到第三人,则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对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 建议可以和校方商量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