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为十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十五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指的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
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