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销有如下情形:
1、主动注销。即当事人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主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
2、被动注销。即商标期限届满十八个月内,商标人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商标局依职权注销该商标;
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