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