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包括查阅复制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3-16 16:36:0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有权查阅相关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但应合理说明其是为参与破产程序而需获得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法律分析: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不仅列入破产债权获得分配,还享有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决议权、监督权、异议权等。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资料和自行收集的证据,经向债权人、债务人核实确认债权后编制形成《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三款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