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二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