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哪些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
2024-03-18 08:03: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人的下面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分析: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情况下的行为会导致中标无效,给予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督部门。法律责任类型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