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补偿原则如下:
1、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的综合地价确定;
3、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