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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情形: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2、造成患者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3、面部轻度毁容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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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情形: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2、造成患者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3、面部轻度毁容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情形。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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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指患者因为医疗事故导致轻度的残疾、器官有一般的功能障碍。主要情形有:
1.患者因为医疗事故导致脸部有轻度的毁容。
2.患者的肺部功能有中度的持续性损伤。
3.患者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某些器官的损伤,如脾脏缺失。”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
0.05—
0.1,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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