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能反诉的,被告可以在劳动诉讼中提出反诉;但在起诉前,一般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的过程中的,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