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在商标法中的规定如下:
1、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局对注册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商标注册的核准。
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且该商标在核准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