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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离婚协议书的,协议书应写明如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离婚;
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5、对债务偿还的协商结果;
6、离婚协议书成立的时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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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由夫妻双方共同书写。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写明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写明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还要写明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以及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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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提出离婚,协议书撰写要求:
1、写明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等;
2、写明双方协议离婚的事实和理由;
3、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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