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只要因工作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
单位没有给职工参保,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全部有单位支付。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
1、在1年内进行工伤认定,超过1年,放弃自己的权利。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也就是医药费全部报销。)
3、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