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环境行政诉讼的内容是什么
1、在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生态环境和
资源保护等领域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