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丢了,当事人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主张的证据,例如提供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