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个执业医生,在一家诊所当医生,正常看病,根据询问为感冒,输液后病人突然加重,送医院诊断为脑部大出血死亡,诊所老板说要我也作出赔偿,请问律师,我有这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7-06 21:35: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输液导致患者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经过鉴定,一般来说,如果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患者死亡,即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仅限于“轻微”责任,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 工伤定点医院:是下发工伤证后(以发证日期为准)只能去你选定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看工伤,并且是工伤证上面的诊断工伤部位治疗检查才能按工伤政策报销费用。
    特殊情况:1急诊:由于工伤病情突发急诊,可与去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
    2转诊:在选定医疗机构不能治疗,或其他情况需要转诊转院,需要选定医院开出转诊证明,并转到同样属于(未选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报销。3二次手术:如果在发证之前,在医院做手术,植入钢板、钢钉或皮瓣术等需要二次进行手术的,且工伤证选定医疗机构不能进行同部位二次手术时,可以到医保中心进行“二次手术审批”审批后在一次手术医院就诊治疗,按政策可以申报工伤费用。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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