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有效期是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且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若第十天是节假日的话,则顺延。
《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