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是咨询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问题的,半年前协议离婚的,之后我上法院变更的抚养权并放弃了抚养费,男方每月月底探视孩子期限为两天,男方并未按判决执行每月不定时看孩子,以不给看孩子就把孩子抱走为由威胁我,最后一次将孩子带走1星期,孩子现在刚1岁零2个月来回抱得不断适应环境,孩子年幼不利于成长,10月底来探视孩子对方说他要在结婚前带孩子出去转转并没有告诉我带出去几天,两人都没有商量好,他就来家中接孩子,我的父母没开门,他砸门并在楼道和小区内胡乱谩骂,称我的父母虐待小孩,他的行为直接影响我父母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持续了3天,我想咨询像这种形式的探视我该用什么法律方式解决?

离婚
2019-07-07 05:49: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抚养权、抚养费的变更
    1、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同时根据第17条规定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 你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1、如果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2、如果离婚,父或母都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协议不成的,由法院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根据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结果如何,要看双方的证据、主张和操作方式。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2岁以内的孩子,如果女方争取且无不宜抚养孩子情形的,一般会优先考虑判给女方。
    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分,女方和无过错方可争取适当照顾。
  • 抚养权纠纷,现在一般遵循的是以下原则来判定:
      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