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当事人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申请人或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