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行使专利被依法认定违法等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