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信用卡逾期收到律师函说我信用卡诈骗我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到2月份可以一次性还清我该怎么办

银行
2019-07-07 13:13: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相关法律对收到律师函怎么办解答如下:一般律师函起到的作用有两方面:
    1. 威慑、敦促一方尽快履行义务,希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通过诉讼就解决纠纷;
    2. 作为正规的法律文书,律师函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对于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应对:
    1. 首先搞清双方出现争议的关键点,厘清自己在法律上是否真正有理。这里就需要征询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了;
    2. 对于争议较小,经律师分析,如自己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可以考虑与对方和平协商解决,与对方谈谈还款的折扣、时间都是可以的;另外争议金额的大小对于选择如何解决也是有讲究的:比如自己没道理,争议金额较大的,选择协商解决是比较好的,因为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的。争议金额比较小的纠纷,如果对方不肯让步,你让他起诉,最终需要你承担的多出来的诉讼费用也不高的,但对方却需要走诉讼程序,他们也会觉得很麻烦的。
    3. 对于争议较大(双方观点水火不相容),通过律师分析仍觉得自己一方也不乏道理的,可以理性回应,大家仍然可以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协商解决。解决不了,诉讼是不可避免的。总之,律师函只是起到一个提醒、催促的法律文件,作为一个引子,给双方一个协商机会。
  •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商帐追收不能单纯理解为讨债。商帐追收是指通过合法的追收流程和技巧,进行商帐追收服务,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
      但内地还不得以“商帐追收”名义注册公司。
      劳动部门表示,要从职业上规范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和自律,并等待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出台。
  •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