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一般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违反法院命令的人,一般5到15天的行政或司法拘留。
看守所是已经犯罪,被批准逮捕的人员羁押场所,需要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一般关押三个月以内的罪犯,如果需要
延长关押,就需要上级单位批准后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