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老公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上班时受伤鉴定为五级伤残,应该得到哪些补偿?谢谢

2019-07-07 15:00: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构成工伤,建议做工伤认定!你们可以和对方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敬请采纳!建议您考虑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便于避免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此来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
  • 你好,
    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能评伤残等级。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 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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