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倒闭后的债务应当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1、进入破产程序的有限公司应当发布公告宣布破产;
2、债权人在得知公司破产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没有及时申报的,可以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
3、在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毕后,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对于债权人所申报的债务,破产的有限公司原则上应当对所有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如果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对全部债务清偿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债务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