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股权质押的登记要件,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的合同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依据: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股权质押的登记要件,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的合同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