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让人抽逃投资者的处理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若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