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被起诉商标侵权的,可以:
(1)确认自身销售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2)未构成侵权的,收集材料证明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如商品的进货合同等;
(3)如果确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以较为有利的方式进行和解;
(4)对方不愿和解的,收集有利证据积极应诉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