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整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双方进行调查;
4、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