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不相当于赠与。放弃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根据其自愿意志,就约定或法定的继承份额予以放弃行使继承权的权利,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