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的职责是什么
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司法机构不能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司法鉴定所需资料有哪些
1、司法鉴定聘请书;
2、办案人员警官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税号;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4、被鉴定人有照片的户籍页一份;
5、对案情经过询问比较详细的讯问笔录2至3份左右,含被鉴定人基本信息的笔录必须提供;
6、家人、邻居、村委会等三方面的旁证材料,精神方面:案发前后被鉴定人言语、行为、个人生活料理、学习能力、劳动能力、人际关系等;
7、被鉴定人精神残疾证及精神科门诊、住院病历资料;
8、若被鉴定人之前处于羁押状态的,提供同监舍狱友或羁押警官提供的羁押期间表现;
9、有吸毒、酒依赖史的,提供血液、尿液提取和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