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自诉人的权利包括: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申请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2、刑事自诉人的义务包括: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