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我于2017年8月份成为一公司股东,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受让股份,2018年6月份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原股东。2020年公司产生债务。2021年公司注销。请问:1、债权转股权是否合法有效?2、股权转让后,我是否应对转让后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要看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东,有无足额认缴出资,对债务的产生是否有连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等
-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这样处理: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转让股权的,并不影响债权的处理,仍然由公司财产承担债务。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