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4-03-26 09:3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如下: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相应的立案标准为: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是: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4、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