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