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担保公司在银行代签的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吗?

抵押担保
2019-07-07 20:59: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本条是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居于主要地位,劳动者也不因此而处于从属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在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两个方面合法。  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谓依法订立,即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并在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就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简单的说,贷款担保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

  •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定金、保证、抵押、留置权、质押五种。  1)定金。定金是指缔约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2)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关系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担保的一种方式。保证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担保履行合同的义务人为被保证人。
      3)抵押。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财物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清偿债务的权利。  4)留置。留置是用标的物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义务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时,权利人有权处置所留置的财物。
      5)质押。质押是当事质押人一方以动产或某种权利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很多种,通常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保函,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书。  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履行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即: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  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一般有两种形式:1)银行保函;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如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支付担保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发包人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一旦发包人违约,付款担保人将代为履约。
    支付担保形式有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担保公司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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